私分“拖船费”把六名经理“拖”进法网

( 2005 年 12 月 29 日 )

梧州航运总公司,这个曾经非常辉煌的梧州市大型企业,到90年代后期,由于市场经济等各种原因,航运业务已风光不再,并日趋走向衰落,该企业也因此慢慢淡出人们的关注视线。然而,今年当原任航运总公司属下的货运分公司的黄珠、杨俊、钟炳森、彭木生、邓炳裕、陈立德等六名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一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该公司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本以为一切都已风平浪静的原货运分公司的经理们怎么也想不到时隔将近八年后还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正可谓: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这一切,都须从一份受贿线索说起。

一条受贿线索,副经理杨俊首先被“请”进检察机关

2005年4月初,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群众举报,获知原梧州航运总公司货运分公司副经理杨俊有受贿的犯罪涉嫌。接到该线索,出于职业的敏感,长洲区检察院反贪局的干警意识到,虽然反映其涉嫌受贿额不大,但该企业前几年刚改制,其受贿的背后说不定另有文章。因此他们经过分析后,认为此线索具有重大侦查价值。为此,他们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迅速展开了初查。经初查,他们发现杨俊确实有受贿事实后,于2005年4月6日,正式将杨俊被“请”到长洲检察院。突然被检察机关传讯,杨俊心里马上掠过一种不祥感觉,心里不停地思量着:不知检察机关手上究竟掌握了自己什么“把柄”。虽然心里已七上八下,但杨俊表面上还是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当听到侦查人员只是询问他在处理变卖航运公司旧船过程中是否接受过客户行贿时,他心里马上镇定下来,不就是5000多元的受贿吗,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于是面对检察机关的询问,轻描淡写地承认了客户李某为感谢他帮联系和办理旧船变卖手续曾分4次送给他5000多元钱“饮茶费”。看到杨俊“爽快”地承认了受贿事实,长洲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一步坚信其受贿背后肯定另有文章,但为了不打草惊蛇,询问过后就让杨俊回去了。

一次神速搜查,一举挖出六条“蛀虫”

杨俊回去后,长洲区检察院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于是马上做出决定,部署反贪局的侦查人员立即采取第二步行动:搜查杨俊的办公室及住宅。接受询问后本以为已“顺利过关”的杨俊,此时心里正思索着该如何应对检察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没想到检察院当天就已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对他的办公室及住宅进行了搜查。这一搜,将杨俊住处一本“收藏”了将近8年的货运分公司小金库资料一举搜了出来。看到检察机关将这本自己一直收藏于柜底的“罪证”带走,杨俊此时就象泄了气的汽球,一下子瘫坐在凳子上,心里直懊悔:自己咋就那么傻呢,为什么不早把这些资料销毁。
然而,此时,杨俊已根本没有了回旋的余地。4月7日凌时,检察机关依法对杨俊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并及时对他进行了讯问。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杨俊自知已无法隐瞒,只能如实交待自己如何与黄珠、钟炳森、彭木生、陈立德、邓炳裕五位副经理集体研究私设小金库并集体私分拖船费的犯罪事实, “沉淀”将近8年的六条“蛀虫”终于被揭开见于天日。
原来,由于市场经济等各种原因,梧州航运总公司曾经风光无限的航运业务在1996年开始已日益走向衰落,眼看着那些旧船一天天在那闲置没用,而企业亏损额却越来越大,为此,1996年初,航运总公司决定将那些闲置的旧货船处理变卖,由其属下的货运分公司具体操作旧船的处理变卖工作。
对于曾经非常辉煌、拥有几百条船的航运总公司来说,变卖旧船,那可是一笔大生意。货运分公司的经理们于是打上了这批变卖旧船的主意。由于具体变卖价格及签订合同都须上报航运总公司批准,他们感觉在变卖价格上没什么操作空间,于是决定把眼光放在拖船费上。因为,旧货船买卖合同签订成功后,客户不是直接将船开走的,而是由货运分公司派拖船将旧船拖到客户指定的地点,然后由客户支付一定的拖船费用给货运分公司。这些拖船费是不用上交总公司的,因此,时任货运分公司副经理的黄珠、杨俊、钟炳森、彭木生、邓炳裕、陈立德等6人经集体研究后,决定将这些拖船费的一部分入货运分公司的财务账,而将另一部分放到由杨俊保管的货运分公司小金库中。1996年3月至1997年12月,经货运分公司变卖的旧船拖船费就有21万多元流入了杨俊保管的小金库中。
对于小金库中的拖船费,货运分公司除了一部分用于业务招待用外,其他部分经货运分公司的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后,决定由副经理杨俊定期制单,经主要负责人黄珠签字后,以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给货运分公司经理室的领导成员。据统计,在1996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犯罪涉嫌人杨俊、黄珠、钟炳森、彭木生、陈立德、邓炳裕6人共分得“小金库”款项8万多元。
时隔八年,当年的国有航运公司早已改制,货运分公司的几位经理们也早已不在该分公司工作,他们本以为私分“小金库”的事实早已随着企业的改制而烟消云散,不想最终也无法逃过检察机关的侦查。
2005年8月18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俊、黄珠、钟炳森、彭木生、陈立德、邓炳裕犯贪污罪,被告人杨俊犯受贿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12月8日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珠犯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钟炳森、彭木生、邓炳裕、陈立德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作者:李海清 马华炎| 责任编辑: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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